1.以人事处名义发出的公文,由人事处处长签发,办理印章登记手续,按规定使用印章;
2.以人事处名义发出的公函,由人事处处长或副处长签发,办理印章登记手续,按规定使用印章;
3.以人事处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,由人事处处长或副处长签发,办理印章登记手续,按规定使用印章;
4.以人事处名义发出的证书、证件、邀请函、奖状,由副处长或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签发,办理印章登记手续,按规定使用印章;
5.以人事处名义上报的统计报表、工资报表、职称申报表和办理出国出境手续,由处长或副处长签发,办理印章登记手续,按规定使用印章;
6.以人事处名义出具证明,由人事处审核并办理印章登记手续,按规定使用印章。